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9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或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不发。(包括入学时未将档案全部转入学校和档案已转入学校但档案中无单位解聘文件或解聘证明);
(二)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暂停发放;
(三)自动退学,被学校予以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的停止发放;
(四)在学期间因病、创业实践和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在校学籍后再行发放(因特殊原因导致其他情况的,保证研究生三年发放数额足额即可);
(五)其他违反学校及规培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违反公序良俗者,取消申请资格;
(六)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需取消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的相关决策工作。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审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监督资金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班级辅导员对本班同学进行发放资格审核,审核认定结果在本年级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发放名单提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总。汇总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研究生工作部报财务处进行发放,并将审定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研究生,学校将责令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助学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处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