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落实去向登记制度,做好我校 2023 届毕业生去向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毕业去向登记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毕业生(含结业生)应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学校核实信息后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按照我校《关于做好 2023届本科毕业生离校工作的通知》(西医党政办发〔2023〕60号)文件要求,毕业生须在 6 月 14 日前在学校就业系统完成毕业去向登记,请各单位和每一位毕业生务必重视,确保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毕业去向登记平台:西安医学院就业服务号(微信公众号)
登记流程:关注西安医学院就业服务号-点击“毕业生-个人中心-就业信息”-填写内容(打星号必填)。毕业去向登记完成以学校最终审核通过为准。
(1)与就业单位(签约单位必须具备人事签约资格)签订的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制式协议书,且盖有就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
(2)具有人事调配权限的单位出具的接收毕业生及其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录用接收函;
(5)部队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协议书;
(6)国(境)外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或出国签证文件。
3.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提交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出具的证明,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国家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提交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6.地方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选调生、农技特岗、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其他,提交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
7.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工资收入流水等证明材料,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其他证明材料。
8.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提交创立企业的工商执照、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二是在孵化机构中创业,暂未注册或注册当中,提交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三是电子商务创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如开设网店等,提交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
9.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类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全媒体运营工作者、电子竞技工作者等,提交由院、校两级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审定,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升学:包括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提交拟录取名单、录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
11.出国、出境:毕业生出国、出境深造,提交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
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试;
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二)时间安排
毕业生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国(境)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国内升学的,转递至录取学校。档案回户籍地的,有关联系方式可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官网查询。
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在就业地落户,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在原户籍地落户,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户口迁转工作按照《关于2023 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办理,并在就业系统按照迁转后的户籍信息填写相应字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须及时对本校毕业生的毕业去向登记信息进行日常审核,做好落实毕业去向毕业生签约、材料录入的指导工作,确保毕业去向信息顺利录入,统计并留存未就业毕业生联系方式,做好后期跟踪和登记等工作。
(二)针对暂未就业毕业生,需摸清毕业生当前就业心态,了解毕业生求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所需帮助,加强就业引导,开展“一对一”服务等措施帮助其顺利就业。
“四不准”要求,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