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西医发〔2012〕 55 号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处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病假不超过一个月,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持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手续后注册。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由研究生处组织查阅研究生档案,并对研究生的报考条件、政治及思想品德方面进行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经健康复查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证明能在短期内治愈者,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如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而擅自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五条本校研究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1.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如调离、出国学习2年以上者或身体问题不能胜任导师工作者)。
2.研究生确有特长,而改变研究方向,经考核证实,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专长。
3.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1.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3.已达到退学程度。
4.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办理过转专业手续。
5.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七条研究生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专业接收且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在研究生处办理转入新专业与更换导师的手续。已办理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与导师。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完成课程阶段学习。学校一般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等申请。特殊情况例外,如确有身体问题而不能连续完成课程阶段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集中授课开始前两周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手续。
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一般应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或下一次集中授课开始前,提前两周向该院(系)提交复学申请,经院(系)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一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研究生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在校学习的任何待遇,不得返校上课和考试。
3.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生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退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硕士生一学期有二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研究生处审核,报送学校硕士学位指导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将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
第十四条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离校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者,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原则上在其生源所在地(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没有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关系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通知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硕士学位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六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学校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十九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纪律,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及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考勤制度,严格按有关考勤条例执行。在校期间由辅导员、任课教师组织(班委协助)考勤,在临床训练期间由指导老师组织考勤。研究生处要对学生的考勤情况进行随时抽查。
第二十五条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故需请假者应向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凡请假(公差假、病假、事假三者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所需实际学时的l/3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严格考风、考记,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如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认识深刻并经批评教育做出书面检查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的机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按《西安医学院考试作弊处理规定》和《西安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上报研究生处并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